发布者:朱祥勇|时间:2020年08月13日|387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6)苏04民初11号 原告A, 委托代理人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委托代理人A,江苏XX实习律师, 被告常州市XX公司,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XX, 法定代表人A,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常州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A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,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公司的起诉, 本院认为,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常州市XX公司的起诉, 案件受理费675元,按规定减半后收取337.5元,由原告A负担, 审 判 长 刘颖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陈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媛